食品经营许可办理须知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具备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①销售食用农产品;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③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④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地址有什么要求?

1.按照“一址一证(备案)”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2.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食品经营者应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且应相对隔离、独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四、哪些情况下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2、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3、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摘自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8号)、《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市监规〔2024〕2号)


五、4种许可备案类型的区别和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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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参考:

食品经营许可事前告知书.docx

餐饮操作流程参考图(冷食).doc

餐饮操作流程参考图(生冷食).doc

餐饮操作流程参考图无生冷食.doc

食品销售操作流程参考.doc

食品委托书.docx


资料来源:滨湖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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