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的环保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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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烟排放要求

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在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期间,要保证设施及其管道完整且密闭,不得出现排放口有明显黑烟或浓烟,以及设施沾污严重、油脂溢出等情况。

定期维护清洗: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定期对油烟净化机进行维护保养,以保持设施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油烟净化设备至少每三个月清洗维护一次;若餐饮服务项目为烧烤类或对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则至少每月清洗维护一次。维护保养记录材料需保存至少一年。

禁止无规则排放:油烟排放禁止不经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也不得通过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


二、选址与建设要求

禁止在特定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口设置要求:油烟排放口的采样点设置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排放口高度需满足特定要求,且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同时,油烟净化器油烟排放口与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的水平间距也应符合一定距离要求。


三、噪声与振动控制要求

选用低噪声设施: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选用低噪声设施,并采取减振措施。

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的噪声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体限值根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昼夜间时段有所不同。

振动控制标准:产生的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例如,在特殊住宅区,昼间和夜间的振动标准均为 65dB;居民、文教区昼间为 70dB,夜间为 67dB 等。


四、废水排放要求

污水预处理:餐饮场所需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并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等预处理。

纳管排放或自建处理设施:处于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餐饮场所,应将预处理后的污水纳管排放;而在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餐饮场所,则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


五、固体废物排放要求

分类收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及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正常使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分开收集。

禁止裸露存放: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也不能裸露存放。

合规处理:餐厨废弃油脂及餐厨垃圾应由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六、其他要求

使用清洁能源:餐饮经营场所应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禁止露天烧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烧烤店内需安装烧烤专用油烟净化器。

环保手续办理:虽然目前餐饮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但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仍需遵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经营活动的环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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