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生鲜灯的使用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核心要求是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以免误导消费者。
这一规定源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七条第二款。
具体规定要点
核心禁令
禁止使用任何照明设施(俗称“生鲜灯”)对生鲜食用农产品(如肉类、蔬果、水产品等)的真实颜色、光泽等感官性状产生明显改变,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判断。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场所,包括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
违规后果
对违规使用此类照明设施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擦边球”行为同样禁止
监管明确禁止通过变相方式规避规定,包括:
• 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有色光源直接照射。
• 使用有色灯罩或在灯具外加套彩色塑料袋等改变光线颜色。
• 使用大面积的红色、绿色等高彩度背景板或遮阳棚干扰感官判断。
• 使用可遥控调节颜色的灯具,在销售时实际改变农产品感官性状。
合规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建议经营者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选择显色指数接近自然光、色温适宜的灯具,以真实还原农产品的色泽。
虽然“生鲜灯”是通俗叫法,但法规判断的核心在于灯具是否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了明显改变并误导了消费者,而非灯具本身是否被命名为“生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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