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食品安全指南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小餐饮食品安全指南》(第一版),要求如下:

一、小餐饮食品安全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开放式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不得兼用于日常生活。

(二)场所内配备与供应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三)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四)食品制作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墙裙。

(六)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七)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1个(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八)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九)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十)配备分别有冷冻室、冷藏室的冰箱,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一)经营场所应配备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桶,垃圾桶和餐厨废弃物桶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坚固、不透水。

(十二)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经营场所其他区域设置厕所的,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十三)制作冷食类食品有相应的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入口处有洗手、手消毒设施,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有空调、工具清洗消毒、专用冷冻(藏)等设施,配备专用加工工具,设施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匹配,运转正常。

二、小餐饮经营应符合的要求

小餐饮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四)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或者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小餐饮禁止性行为

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二)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八)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

(九)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资料来源:江苏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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